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优益配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案件期间,当事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一、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案件调查。二、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现场检查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三、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四、对于执法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五、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如果没有阅读能力,可以要求执法人员宣读;如果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查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六、有义务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现场检查先行登记保存、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措施。七、有义务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询问,如实提供违法行为的相关情况。八、有义务如实提供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九、如认为自己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提供没有主观过错的证据。十、如已经缴纳了与涉嫌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税费,应当提供缴纳相应税费的依据。来源:安富市监那些事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优倍网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